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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法个别条款已修改
时间:2014年09月23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对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不仅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对接”。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也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
一些常委会委员指出,考虑到参加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企业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高于商业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将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的强制性义务是必要的,同时,应当鼓励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条规定是在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前,为及时救治和补偿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
据了解,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总体赔付标准低于工伤保险,而且不包括康复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对接”。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也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
一些常委会委员指出,考虑到参加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企业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高于商业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将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的强制性义务是必要的,同时,应当鼓励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条规定是在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前,为及时救治和补偿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
据了解,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总体赔付标准低于工伤保险,而且不包括康复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作者:佚名 编辑:edongli)